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1949年3月**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兼杨**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安*2,女,1960年10月**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上诉人安**因与被上诉人杨**、安*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安*2兼被上诉人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安**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本文书还有2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