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丛**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从重处罚。被告人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本文书还有37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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