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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某集*********与曹**、某股份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辽01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09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沈阳某集*********(以下简称“客运集团黄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某股份有*******(以下简称“人保沈阳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集团某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22辽01**民初153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由某沈阳分公司承担被上诉人曹**的赔偿责任。2.本案的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曹**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保险公司不承担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险范围的医疗费和伤害金,上诉人认为在以前的皇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初9250号中,已判决被上诉人某沈阳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全额赔偿受害人伤残赔偿金,上诉人认为皇姑区人民法院不应出现同院不同判和同案不同判的结果。2.在2022辽01**民...(本文书还有402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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