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酉************(以下简称兴农担保公司)诉被告陈**、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李**经本院依法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农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本息18878.81元;2.二被告支付原告担保费720元;3.二被告支付违约金600元;4.判令二被告以18878.8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支付原告从2018年12月29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5.判令二被告以18878.8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支付原告从2018年10月2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担保费用;6.二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7.二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现上述债权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原告为被告贷款提供担保,签订了担保及反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了被告支付担保费、违约责任、罚息等权...(本文书还有2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