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刘*因与被上诉人遂川县泉****************(以下简称怡居佳园业委会)、遂川县房*****(以下简称遂川县房管局)相邻通*纠纷一案,不服遂川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刘*、刘*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诉请(即由被上诉人拆除怡***小区与上诉人建房土地连接处规划市政道路上的围栏,以方便上诉人通*);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的进出通*时必须利用怡***小区**号楼后面的通道(规划市政道路),其诉请拆除规划路上所砌围墙有法律和政策依据。上诉人系县新建泉江小学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户,经政府审批后同意其在怡***小区西侧兴建房屋各**栋,怡***小区是在征收农田后由房管局开发建设***小区建成后把其家的通*道路全部封堵了,其建房的宗地四周*建筑物包围,虽西南边和西北边各有一条小路,但该两条小路都要从他人土地上进出,路面不宽,只有30-50公分不等,且路面两边有构筑物不能拓宽,仅能容一人空手通*,非正常进出通*之通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和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有权要求从该通道通*,也不会对怡***小区业主造成不利影响,亦符合******中央、国务院2016年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遂川县房管局是怡***小区的开发单位和土地使用权人,遂川县房管局是相邻关系的主体,和怡居佳园业委会一样,都有义务为上诉人通*必须提供方便。怡***小区围墙压占的规划市政道路的路面部3
分是上诉人通*的必经之路,虽然上诉人建房宗地附近位置近年来也有新建房屋情形,但因其他人新建房屋的坐向不同,一直以来的通*道路不是怡***小区方向,怡***小区的围栏对其他人通*没有影响,与上诉人情况不同,不能类比,应当拆除在规划市政道路上所砌围墙以便上诉人通*。现因建房审批有效期渐近,上诉人不得不暂借刘*...(本文书还有7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