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女,1984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魏**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3)闽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并依法改判魏**立即停止侵犯陈**名誉权的行为,并删除其在网络、手机短信、抖音等媒介中传播的侮辱**言语及图片;请求判令魏**向陈**书面赔礼道歉,并通过微信、抖音等方式,为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判令魏**赔偿陈**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魏**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魏**实施了侵害陈**合法权益...(本文书还有3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