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咸阳**************(以下简称秦*商行)诉被告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商行委托代理人到庭,被告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商行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557.18元、利息406.15元及剩余利息(利息暂算至2024年10月15日,剩余利息从2024年10月16日起以本金余额21557.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47%计算至贷款结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马**与原告秦*农商银行于2021年3月12日签订《个人借款额度合同》后于2023年9月16日签订《陕西信合个人借款合同(借据)...(本文书还有10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