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梁**、河北建设********(以下简称河北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2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1.陈*非案涉租赁合同的履行方和权利义务承受方,陈*与梁**沟通租赁事宜、商定费用标准及在工程机械台班计时结算单中对实际使用工时进行签字确认的行为并不能说明与梁**建立租赁合同关系的主体是陈*,原审法院未将敦化市乾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沅公司)及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草还丹公司)追加为被告,推定陈*是承租人,并根据合同...(本文书还有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