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指控原审被告人卜**、倪**、郭*、张**、周**、赵*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0)沪0110刑初****号刑事判决。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报案材料,证人仇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的融资服务合同、营业执照和档案机读材料等工商登记资料**房地产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抵押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公证书、委托书、不动产登记簿、登记证明等书证,上海市公安局杨*分局(以下简称杨*公安分局)的工作情况记录,涉案人员陈**、叶**和原审被告人卜**、倪**、郭*、张**、周**、赵*的供述等证据判决认定:2015年10月,被害人吴*某向陈**(另案...(本文书还有2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