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万厦*********诉被告余**、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被告余**、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万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代偿款572349.51元,并支付代偿款利息(利息自代偿之日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暂算至2018年6月19日止利息为203763.01元),合计为776112.52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第一被告曾*原告购买坐落于义乌市万厦商务楼**号楼**层**号房一套,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2004年5月10日,第一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义乌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中国工商银行义乌支行借款9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率;二被告将所购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抵押担保;原告作为保证人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签订后,中国工商银行义乌支行依约放款,但第一被告在还款过程中却屡屡...(本文书还有41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