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刘*、江**、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与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雷*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江**、雷*在继承江某2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姚*与江某2在工作中相识。自2019年开始至2020年6月期间,江某2分三次向原告姚*借款共计700000元,江某2向原告书写有借条。自2022年8月起,原告姚*因工程建设继续资金周*,经多次催要,江某2于2023年4月3日向原告偿还200000元,剩余500000元尚未偿还,原告姚*多次催要无果。2024年2月1日,江某2去世。江某2的遗产有房产、个人养老金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被告雷*、刘*、江**作为江某2的法定继承人,原告有**被...(本文书还有2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