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与被告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70895.6元及利息22110.68元(含复利及罚息,暂计至2024年6月30日)共计493006.28元;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7月1日起至全部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及罚息);2.判令原告对被告高*名下位于太原市某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拍卖费、评估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3日,被告向原告提出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并于2014年7月30日以被告为借款人与原告签订了某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本文书还有1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