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台州市黄******(以下简称昌业塑料厂)因与被上诉人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昌业塑料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吴**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吴**承担。事实和理由:1.涉案专利的主要设计特征为上下排列的方筐,方筐四周*部均设置菱形镂空构成的方形图案,且整体呈对称设计;两侧支架间于方筐底部设置横条,支架顶部为一字型小托盘。上述特征在侵权比对中占有主要权重,一审判决对此未予认定错误。2.被诉侵权设计未采用涉案专利的全部设计特征,两者存在诸多区别设计,整体上产生明显的视觉差异,不构成近似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吴**辩称,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构成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审判决认定昌业塑料厂构成侵权正确。...(本文书还有30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