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张**,第三人绵阳市涪********(以下简称尚酒汇商贸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卢光一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第三人尚酒汇商贸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张**立即向周*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97,000元为基数,按1,485元/月的标准,向周*支付2018年10月18日至2020年5月25日的利息28,215元;以29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5月25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25日为53,361元),两项暂共计为378,576元;2、请求判令张**立即向周*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19年3月6日计算至借款本...(本文书还有22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