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与被告欧**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的法定代理人张*、范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徐**,被告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9016.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2年10月30日,被告骑行人力三轮车,沿南昌市高新区天祥大道由南向北逆行驶至天祥大道工程学院附近时,与原告由北向南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原告经中晟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2000元。...(本文书还有16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