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北京申安********(以下简称北京申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资天和********(以下简称中资天和公司)及二审上诉人江西申安**********(以下简称江西申安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凯里市海***********(以下简称海峰市政公司)、一审被告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仪电公司)、山东亚明********(以下简称山东亚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州高院)(2021)黔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申安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并审理本案,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一审首次开庭前,北京申安公司、江西申安公司、上海仪电公司、山东亚明公司已提出管辖异议,但一审法院以其未在答辩期内提出为由,对管辖异议不予审查。显然...(本文书还有2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