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被告北燃公司(发包人)与被告某甲公司(承包人)签订《涠洲油田伴生天然气综合利用陆地管道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对北燃公司投资建设的涠洲油田伴生天然气综合利用陆地管道项目进行设计、采购、施工、安装总承包,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20日。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江苏某公司于2023年1月15日进场,于同月18日完成各类施工资源进场报验,于同月22日正式开始对涠洲油田伴生天然气综合利用陆地管道项目进行实际施工,于2023年6月19日与某甲公司就该项目补签《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江苏某公司在施工时在原告鱼塘附近挖开一条施工便道。2023年6月8日至9日,铁山港区出现暴雨至大暴雨,原告李**在铁山港区兴港镇四号路川江村委会坡尾底(太阳纸业公司附近)承包的鱼塘因江苏某公司建造的施工便道排水堵塞,造成原告的鱼塘出现坍塌事故,造成原告所养殖虾损失。同年7月2日,原告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北部湾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对如下四个地方的现状进行录像和拍照:一、施工单位所建堤坝及其安装的排洪管道;二、位于施工单位所...(本文书还有4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