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市昌**********为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1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征得原告同意后,对本案先行调解。2024年11月14日,原告宁波市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张**银行存款81237元,如冻结不足,则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后因需向被告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5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市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市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请求判令被告即时支付货款749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素有业...(本文书还有1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