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上诉人新疆某种*******(以下简称“奇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3)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诉人奇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奇农公司向王**偿还借款739,165.02元。事实和理由:一、2023年3月20日的借款150,000元是王**以实物(地膜)交付奇农公司出售后...(本文书还有10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