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山西粮油********(以下简称粮油集团公司)、山西粮油*************(以下简称鸣李*备库)、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2019年2月判决后,原告徐**不服提出上诉,晋中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粮油集团公司、鸣李*备库立即返还购销款754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5日起至全部购销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本文书还有5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