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姜**、赵**、张**、刘**、尚**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内蒙古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与被告于**、姜**、赵**、张**、刘**、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姜**、张**、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赵**、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利息35万元乘以2%乘以6个月等于42000元,共计392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于**承建工程缺钱,找到李**借钱,李**当时借给于**35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息3%,借款期限为6个月,于**于借款当日与李**签订了贷款合同,并出具了借条,由姜**、赵**、张**、刘**、尚**。
做借款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没有还款,李**多次找被告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本文书还有2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