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银行股*********(以下简称某银行赤峰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4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某银行赤峰分行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认定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20年11月24日是错误的被上诉人杨*拖欠租金多年属于根本违约,上诉...(本文书还有105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