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攀枝花市********(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没有判决解除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四十四条当中的哪条法律条款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2.某某公司《无故旷工的处罚通报》、2023年7月7日《离职证明》、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判后答疑等都是不成立的、不合法的,应当支付赔偿金。3.2023年6月工资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只支付1707.42元是不合法的,二审法院判决1707.42元工资是扣除7月社保后的余额缺乏事实依据。4.某某公司保存的第二份劳动合同书是伪造的,应该以2023年3月...(本文书还有1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