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疆某某********(以下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4)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于2024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公司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张**,被上诉人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某公司向胡**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4,37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050元(不服金额50,080元),并由胡**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某某公司应向胡**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625元×15个月=114,375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本文书还有42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