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温**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50400元(以18000元为本金,自2009年7月30日起按年利率2%计至2021年3月25日,之后利息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因生意往来逐渐成为了朋友。2009年7月30日,被告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18000元。原告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却迟迟未偿...(本文书还有16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