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诉被告魏**、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94000元及利息7193元(暂计至2023年7月30日,自2023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未付劳务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2.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某**系×××安置区第一社区...(本文书还有16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