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某管理公*。
上诉人某餐饮公*、郭*因与被上诉人某管理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餐饮公*、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某管理公*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支持某餐饮公*、郭*的一审反诉请求,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二审受理费、律师费均由某管理公*承担。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一、《房屋租赁合同》中某技术公司的公章系伪造,某管理公*无请求权基础。一审法院忽略某技术公司提交《证明》中的公章编码与《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公章编码不一致的事实,未进一步比对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编码,亦未调取2024年5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团河派出所的《接处警》记录,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公章经公安部门备案具有唯一性。公司的公章和专用印章均需依法在公安部门备案,应以备案为准。2.某技术公司2014年与2024年使用的公章编码一致,法定代表人确认公章至今未更换。3.某管理公*提交的证据前后矛盾。可以认定近期某技术公司对外签署合同使用的均为合同专用章而非公章。实践情况表明,某技术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留存的公章复印件不具备核实真伪的功能。因某技术公司的备案公章由公安部门保存,某餐饮公*、郭*无法调取,且因团河派出所的《接处警》记录,某餐饮公*、郭*亦无法调取,一审法院未对上述关键事实进行调查。...(本文书还有60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