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男,生于1981年12月**日,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住陕西省陇县。
上诉人陇县某村***因与被上诉人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陇县人民法院(2024)陕03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陇县某村***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原审程序违法。本案上诉人在起诉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同时,向原审法院以苟陇成、陇县兴创彩钢复合板厂及被上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诉讼请求是“判令撤销创彩钢复合板厂向苟陇成返还轻钢结构厂房(约1000平方米)**座的内容”。而本案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中包含了“判令被告向原告腾交厂房或者大棚”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撤销诉讼审理的结果是本...(本文书还有2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