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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吴**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3)京03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04
  •  
  • 【案例概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男,1968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男,1978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吴**、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刘**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由吴**、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为刘**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理由是,怀疑吴**出借款项用于了刘**和朱**夫妻共同生活,即认为案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判决的上述认定毫无事实和证据依据。吴**主张的案涉借款系朱**的个人债务。吴**没有举证证明案涉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二、虽然...(本文书还有221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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