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男,1968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男,1978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吴**、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刘**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由吴**、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为刘**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理由是,怀疑吴**出借款项用于了刘**和朱**夫妻共同生活,即认为案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判决的上述认定毫无事实和证据依据。吴**主张的案涉借款系朱**的个人债务。吴**没有举证证明案涉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二、虽然...(本文书还有22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