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股*********(以下简称某银行大庆分行)与被告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大庆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银行大庆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阮*偿还透支本金43,660.47元,支付截止到2023年6月25日的利息(包含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9,500.61元,合计53,161.08元;2.请依法判令阮*从2023年6月26日起至款项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利息计算标准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阮*承担。
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
依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可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一、持卡人:阮*;
二、信...(本文书还有20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