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因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21年1月19日,何*向上海市宝************(以下简称:宝山房管局)递交《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该申请表的“申请人信息”一栏中的“姓名”一项为“何*”,“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描述)”一栏中载明:“特申请书面公开:提供所有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条件的申报材料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021年2月19日,宝山房管局作出编号为sqxxxxxxxxxxxxxxxxx0001-2的《告知书》,将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宝山房管(2020)预字****号《上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开给何*。何*不服该告知书,遂向上海市宝******(以下简称:宝山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5月26日,宝山区政府作出...(本文书还有4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