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因与被上诉人同仁市融****(原同仁县广播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2022)青23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同仁市融****(原同仁县广播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冶有贵、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2022)青2321民初****号民事判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对于租赁期限中超过二十年的部分,因违反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属部分有效合同,有效部分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双方未续订协议,该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目的已经实现,原、被告的租赁协议自满二十年即2019年6月21日起无效,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故对原告主张解除租赁协议的诉求不予支持;对被告辩解的原告合同解除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已消灭不存在解除情形的意见,不予采纳”系程序违法1.被上诉人主张的是依法解除案涉《协议书》,并未主张确认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在庭审中也未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庭既未向被上诉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也未就案涉《协议书》是否有效或部分有效作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和相应的法庭辩论,径直在裁判文书中作出部分无效认定,剥夺了上诉人就该部分事实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属程序违法2.一旦案涉《协议书》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不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均存在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的问题,因被上诉人未主张案涉《协议书》效力问题,也未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庭既未释明,亦未引导作为争议焦点,致使上诉人主张因该协议部分无效而遭受的损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剥夺,属程序违法3.合同解除权是形成诉权,而认定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又是确认之诉,如果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一审认定合同无效,或原告主张确认合同无效,一审裁判解除合同,势必造成所有的原告在该等诉讼中...(本文书还有85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