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刘**、徐**,原审被告郭**、中国建筑*********(下称中建八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祥县人民法院(2021)鲁08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刘**、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原审被告郭**及中建八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与二被上诉人发生租赁关系的河南卓越公司中途退场,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办理了结算,系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在涉案工程中,卓越公司始终没有退出施工,上诉人向**上诉人签署的租赁费欠条的行为,是在卓越公司和郭**的指示下出具的欠条,是公司行为,并非上诉人的个人行为。在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欠条之后,卓越公司仍然向**上诉人支付了部分租赁费。被上诉人刘**、徐**答辩称原判正确,请求维持。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称本案与公司无关。原审被告郭**称本案是陈**与被上诉人刘**、徐**签订的租...(本文书还有4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