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慈溪************诉被告石**、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宁波慈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慈溪************以被告石**、张**尚欠借款为由,向本院提起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请判令被告石**即时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48993.29元,并支付至2023年9月20日止的逾期利息2953.95元及自2023年9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48993.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的逾期利息(具体详见利息清单);2.请判令被告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含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两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4日,原告和被告石**签订一份合同号为82211**...(本文书还有1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