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因与被上诉人魏*、陈*,原审被告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2023)甘06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依法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财险*****上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民勤县人民法院(2023)甘0621民初****号民事判决一、二、三、四项,依法改判人保财险*****在交强险内赔偿魏*损失47441.18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魏*损失50970.76元;在交强险内赔偿陈*损失114389.21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陈*损失11230.47元。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的人魏*的部分损失金额与事实及法律不符。医院病历及诊断证明并无记载魏*膝关节进行手术,其残疾辅助器具费中的膝关节术后定制支具没有合理性及必要性;尽管发生交通事故影响魏*正常到校上课,但平板电脑并未被消耗,在其正常到校上课之后仍属于家中财物,该项费用人保财险民勤支公司不应承担;经查询被上诉人一审在兰州城关区居住的宾馆距离其就医的医院较远,且价格与美团查询的居住价格不一致,故住宿费的产生不具有合理性;魏*在甘肃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陪护人员并不需要回家,交通费不会产生,即使产生,其与陈*的陪护人员的交通费的也不应分开计算;交通事故导致魏*受伤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但并未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2.一审认定的陈*的部分损失金额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按照一审的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数额应为75144元,一审认...(本文书还有63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