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管理公*、某基金公*因与被申请人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管理公*、某基金公*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三、六项之规定,申请撤销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终****号民事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洪*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全部阶段的诉讼费由洪*承担。
某管理公*的事实与理由如下:第一,一、二审法院采信的《信文一兴乐1号契约型投资基金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a》)的真实性缺乏证据证明,认定某管理公*需要承担勤勉审慎义务所依据的《尽职调查报告a》和所谓的基金推介材料都是伪造的。投资人没有提交《尽职调查报告a》和所谓的《信文兴乐1号私募基金方案》(以下简称《基金方案》)的原件,也无法提供两份材料的来源依据,两份材料的真实性缺乏证据证...(本文书还有30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