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坤商业******与被告上海柯米*******(以下简称上海柯米斯公司)、被告福建柯米*******(以下简称福建柯米斯公司)、被告宁德港务******(以下简称宁德港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华坤商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货物损失14,669,996.56元;2.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利息损失(以14,669,996.56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5,369,259.49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28日,原告与宁德港务******白马港分公司(曾**:宁德市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白马港分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港务公司白马港分公司)签订《租赁与委托仓储作业协...(本文书还有2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