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与被告季**、第三人北京长城*********(以下简称长城日用品公司)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第三人长城日用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对北京市丰台区和义西里二区平房19号房屋(以下简称平房19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二、判决被告配合原告与长城日用品公司重新签订《转让住房协议书》,将被转让方改为季**和季**;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季玉奎与张福兰系夫妻关系,季**、季**系二人之女。张福兰于2003年6月21日死亡。1997年10月5日,季玉奎与第三人签订《关于向职工有偿转让住房协议书》,约定:第三人向季玉奎有偿转让两室一厅住房一套,位置为和义西里北数二排二号,现更名为北京市丰台区...(本文书还有2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