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汤**与上诉人江苏省金*********(以下简称金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汤**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汤**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2.金陵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汤**应得措施费为1616866.59元与事实不符,通用措施费表一2976010.65元应当全部支付汤**,故汤**施工部分工程款应为69082331.11元因为甩项施工单*、其他分包单*施工使用的临时设施、水、电、塔吊、脚手架、垂直运输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均为汤**提供,甩项施工单*、其他分包...(本文书还有135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