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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江苏省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苏10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1-12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汤**与上诉人江苏省金*********(以下简称金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汤**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汤**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2.金陵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汤**应得措施费为1616866.59元与事实不符,通用措施费表一2976010.65元应当全部支付汤**,故汤**施工部分工程款应为69082331.11元因为甩项施工单*、其他分包单*施工使用的临时设施、水、电、塔吊、脚手架、垂直运输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均为汤**提供,甩项施工单*、其他分包...(本文书还有1350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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