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修理*诉被告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修理*的经营者李*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轮胎款27600元、油卡14000元、违约金1200元、合计42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在中卫市某地方经营一家轮胎店,被告莫**因从事车辆道路运输货物在原告处赊欠轮胎款。经双方结算,被告欠付轮胎款27600元、油卡14000元。2022年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41600元借款欠据一张,并承诺保证在2023年12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如未还清支付违约金1200元。后经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辞或拒绝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本文书还有1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