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与被告陈**、漳平市永*********(以下简称“吕*村委会”)、陈**、陈**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因陈**、陈**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经陈**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依法追加陈**、陈**为共同被告。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被告陈**和陈**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吕*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陈**、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立即向原告吕**返还征收补偿款222915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85%支付利息;2、判令吕*村委会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项下被告陈**的债务立即向原告吕**承担连带返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吕*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4月17日,吕*村委会作为发包方与吕**签订《承包山地种植茶果合同》,约定吕**承包座落于××坊村××村黄徐冬瓜山万善墓...(本文书还有34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