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师*因与被上诉人a**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20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师*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师*无须向a**返还培训费及违约金合计4000元;2.判令a**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师*与a**之间系劳动关系而非演艺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艺人签约合同书”,但结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实际履行情况,双方之间实质上系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师*所提交的与a**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a**曾向师*发送了“某酒吧12月(1-10号)”、“某酒吧12月(11-20号)”两张工资条,工资条上包含的“出勤天数”、“保底薪资”、“业绩”、“总提成”、“实发工资”等内容,与一般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工资条无异,且双方的对话中一直都有提到“发工资”的字眼。如若双方的关系确实是按照a**称...(本文书还有41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