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柴**以重审无罪为由申请博白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博白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博白法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的(2021)桂0923法赔****号国家赔偿决定(以下简称2号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受理后于2022年6月14日召开质证,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公开举证、质证,赔偿请求人柴**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博白法院委托的叶*、邹**到会参加质证。本案经本院赔偿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柴**向本院赔偿委员会请求:1.支付柴**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05923.60元;2.支付柴**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3.支付柴**青春损失补偿金300000元;4.支付柴**生命健康赔偿金(医疗费、车旅费、误工费)72904.20元;5.支付柴**财产损害赔偿金300000元;6.在柴**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发布相关信息以及中央电视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电视台、桂林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网》等国家和省市级媒体上公开向柴**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负面影响,赔偿义务机关有关负责人向**请求人柴**赔礼道歉;7.追究赔偿义务机关该案主办法官的法律责任事实与理由:赔偿请求人原系安徽省德济堂药业有限公司的一名普通的业务员2016年4月,按照公司的安排,向满家标销售公司生产的合法产品“裸贴”,(备案号为皖阜械备20140006号的颈肩腰腿冷敷贴,每批都有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和留样)满家标等人将“裸贴”包装成老虎膏等物品进行销售,赔偿请求人对此并不知情2017年9月6日赔偿请求人被玉林市公安局以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赔偿请求人多次向办案机关如实陈述上述事实,2017年9月27日赔偿请求人仍被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26日指定由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博白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决赔偿申请人有期徒刑五年...(本文书还有7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