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之某********(以下简称之某传媒公司)与被告惠州大亚*********(以下简称金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之某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王**与金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之某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某公司向之某传媒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余款人民币40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2.判令金某公司向之某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合同总额8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3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金某公司支付之某传媒公司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1600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700元;4.案件受理费和保全受理费由金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之某传媒公司与金某公司签署巴士车身广告发布合同,金某公司委托之某传媒公司在深圳22台公交车身上发布广告。签订合同后,之某传媒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发布义务,但金某公司仅支付了48万元的广告发布费用,尚欠40万元未支...(本文书还有4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