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游**因与被上诉人德润房地*********(以下简称德润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德润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游**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号**单元**号房屋(以下简称**单元****)和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47号**单元**号(以下简称**单元**号)两套房屋,从未换房,游**与德润公司之间从未签订过购房合同的解除或变更合同,亦未达成以履行行为变更购房合同的合意。2.德润公司与游**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与德润公司陈述的换房购房款及相关费用折抵情况矛盾,德润公司伪造证据,虚假陈述。且游**通过前婆婆向德润公司支付了**单元**号房屋30万元购房款。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游**在德润公司2018年首次要求腾房前已经支付了185万余元购房款,明显超过了**单元**号或**单元**号任何一套房屋价款。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一审判决推定合同标的从**单元**号变更为**...(本文书还有52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