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王**,男,1979年12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现住襄阳市襄州区。
上诉人刘**因诉被上诉人襄阳市公************(以下简称檀溪派出所)、第三人王**罚款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23)鄂060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檀溪派出所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襄城公(檀)行罚决字[2022]51144号行政处罚决定。
原审判决认定,2022年8月2日22时许,原告刘**和其同事王*连将各自的电动车停放在卧龙大桥樊城区下桥匝道处桥面路上,二人站在路边聊天。随后第三人王**骑电动车经过时差点撞上电动车就骂了一句,王*连回骂了王**。刘**见王**喝酒了,就劝王*连离开,王*连离开后,王**拽住刘**的衣领不让其离开,后两人发生生肢体冲突,刘**、王**均不同程度受伤。...(本文书还有3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