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与被告洪*、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洪*、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1.6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拆借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村,被告从2013年2月7日至2015年10月1日多次在原告处借款,经结算,被告于2018年10月4日给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到原告现金21.6万元(不计息)。现原告催收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洪*、王*辩称,我们是从2013年2月7日左右发生借款关系,...(本文书还有1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