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肃某科*****(以下简称甘肃某公司)与被告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某科*****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被告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1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6月5日,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向被告出售100包水溶肥,约定单价139.75元,原告委托公司驻温泉县呼场的送货员陆某将货物运送至被告指定地点,被告当日在送货单上签收。2023年8月21日被告将未使用的20包水溶肥退回。80包水溶肥总价款11,180元。原告及原告的送货员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推脱并拒绝支付。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诉至贵院,请求贵...(本文书还有2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