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黄**与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二原告的劳务费44000元及利息(以4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暂计至起诉之日5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二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济南)上提供劳务,经结算被告欠二原告劳务费44000元,2021年11月18日被告出具欠条予以确认,并承诺于2022年元月底前还清该款项。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向二原告支付前述款项,经二原告多次催收,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履行...(本文书还有12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