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纪**,女,1988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上诉人苏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电梯)因与被上诉人纪**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3)津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电梯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四、六项,改判支持某某电梯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驳回纪**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纪**承担。事实和理由:某某电梯在给予纪**的工资总额中已经包含了“其他补贴”等福利待遇,该待遇是某某电梯总公司为均衡各地分公司当地的政策给予的补充福利补偿,该待遇已经高于纪**所诉请的各项补贴费用。纪**每月收到某某电梯发放的工资单从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某某电梯支付的报酬金额和组成是确认的。且其作为人事管理,应尽到比其他员工更多的对工资构成是否合理的注意义务,但其却数次仲裁,其并不胜任本职工作。公司采取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属于公...(本文书还有4351字未显示)